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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离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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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 O3 J4 f8 J" {; Z该案系淮安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 . d- e- ~" H% H- g
2 E q9 p) E: H* O2 c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A/ I! K: p% H$ @* _! ?( g
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均陈述无共同债务,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就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 k9 }/ L! g" `3 V+ @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至,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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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 `# [. f, L: o9 G$ h0 _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 ^4 \! }7 ?* u0 T- f i5 M0 w
淮安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解释说,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W+ a# e$ q. w- E3 c0 K来源:淮海晚报 , s0 M, g8 b' h, E6 ]+ l%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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