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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离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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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M( F, _" p6 S0 T% y该案系淮安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 $ e4 _- w4 {' G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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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d+ s" G" K% I! O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均陈述无共同债务,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就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 l: T- u8 R. n# n1 X) R; G4 N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至,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 * Q y2 c( e; o4 Q! |: |
, s% A, `3 T1 J: E1 z) N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 U2 w/ s3 D/ \7 b' Y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的判决。
9 _; o- l1 c! A m. s* t淮安市中级法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解释说,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r# g* H' A' D5 m% A9 T来源:淮海晚报 & d) h- D1 ?! t {: z; d7 P9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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