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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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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4: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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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依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加害人、责任人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发现加害人、责任人意图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快速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快审严处。

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法律咨询、查询需求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线上或线下的法律咨询、查询服务。

五、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绿色通道”,推动案件快立、快审和快执。

六、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线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托“一码解纷”、“安澜云审”等智慧调解或庭审平台,开展网上调解和在线庭审。

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向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或相关单位认为需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八、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应交纳的诉讼费先行缓交;符合减交、免交条件的,予以减交或免交。

九、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生活困难的,在提起诉讼时或诉讼(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受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

十、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造成自己受损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公安机关对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进涉见义勇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依法开展诉前调解,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

十四、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时向社会发布见义勇为司法案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五、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向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反映合法权益事项的,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
2022年11月4日

来源: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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