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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丁某和被告董某都是刚过20岁的在校大学生,两人本该彼此过着安心求学的日子,却因为借钱的事闹出了矛盾。
3 v; j1 s" S S8 B7 M别让“校园贷”毁了同学间的信任和感情!据了解,丁某和董某是初中同学,一直以来两人关系还算不错,高考后考入同一城市的不同大学。今年,董某多次主动联系自己的老同学丁某,经常发微信嘘寒问暖。后来,董某以做项目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丁某借款,并许诺会支付一定的利息。6 Z1 S7 S P, `: G2 t# n- K7 ~9 @
原来,董某已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尝到了低成本借款的甜头,打算说服丁某也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借款,并强调推荐的都是可靠的大平台。丁某出于对董某的信任,认为还有利息可赚,便欣然同意。, n6 f1 ?' V3 ]9 q2 ]3 Q! {
丁某根据董某指示,先后在“分期乐”“微博钱包”“支付宝借呗”“拍拍贷”进行操作,获得的款项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董某。丁某还按董某的要求,通过“分期乐”为他人代购手机,董某直接获得了他人支付的手机款。就这样,董某向丁某共借款13500元,包括从网络平台贷款的10000元现金、2000元手机款和1500元网贷利息。此后,董某仅向丁某偿还900元,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丁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丁某出具董某写下的10000元欠条,表示未收取董某任何利息。董某对于该借款事实以及丁某代购手机、偿还网贷利息等情况均予以认可。
& A O- A- ?+ H4 W1 d! c& I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丁某与被告董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借条后,虽约定每月还款1900元,但逾期数期,剩余款项未还。被告行为表明其不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剩余款项12600元。法官点评:年轻人在追求新事物的同时,往往缺乏辨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网络平台贷款虽方便快捷,但要提高警惕,量力而行,考虑贷款后果。大学生更应当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轻易掉入“校园贷”陷阱。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规定,本案中如果丁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董某,且董某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7 F; H; C: s: J2 v3 q来源:江苏经济报 配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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