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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社保!遇到这五类情形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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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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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失业金等社保待遇关系着退休人员和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的落地实施,社保待遇领取的核查更加细致,相关规则也更加清晰。哪些情形属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何退回?

哪些情形属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01 重复享受:
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02 死亡或失踪后继续领取:
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03 信息变更未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04 服刑期间违规领取:
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05 其他情形:
其他不符合规定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如有上述情形,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请及时前往社保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多享受的社保待遇。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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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社保经办机构会通过信息比对、上门核实、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机构核实等方式,对疑似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定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标准的,按规定予以调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程序追回;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严肃查处。

人社部门提醒:

1.退休前及时归集社保关系。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请务必将各地参保记录进行归集,并主动清理重复缴费账户,从源头上防止重复领取待遇。
2.关键信息变更主动申报。如发生重新就业、服刑、死亡等关键信息变更,当事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3.定期核对待遇发放明细。建议定期核对社保待遇发放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请立即联系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在办理社保业务时,可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办理或者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和小程序办理。

来源:江苏新闻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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