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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 成功调解少年儿童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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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1 17: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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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强与李红艳于2012年1月结婚,同年12月17日生一女取名汤洁;2017年4月14日生一子取名汤子豪。2019年2月15日汤建强与李红艳在淮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汤洁随李红艳生活,抚养权归李红艳;汤子豪随汤建强生活,抚养权归汤建强。汤建强离婚后到深圳打工,汤子豪和祖父汤万成、母祖陈秀英一起生活,在淮安区车桥镇幼儿园读书。5 j5 C1 R8 |2 g$ v( }5 j/ y- p; M
2023年6月28日汤建强在深圳因突发疾病死亡。祖父母疼爱孙子,认为孙子是汤家的香火后代,打算给孙子汤子豪到城里好点的学校读小学一年级。在向学校报名时,因为没有监护人的原因,学校不接受报名。同时村委会把汤子豪当做孤儿看待,准备为汤子豪申请低保待遇,但民政机关也因没有监护人的原因不能办理。老汤领着孙子跑到宿迁市找李红艳,李红艳不愿意将孩子留下。对于遇到的难处,汤子豪的祖父母发急了,到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信访。在区信访局的引导下,来到三老调解工作寻求调解。3 R8 i! P0 c- ]
2023年7月15日,调解员喻文忠热情接待了当事人,调查纠纷的基本事实,与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老喻认为调解工作室应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愿签订协议,李红艳将汤子豪的监护责任委托给祖父母,担任汤子豪的委托监护人。随后老喻与在宿迁市的张艳电话联系做调解工作,告知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监护人担负被监护人汤子豪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管理职责,妥善处理汤子豪的事务,维护汤子豪的利益,不得发生有损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对子女的法定监护义务不免除。在向双方宣传法律知识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来到淮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天时间成功调解这例少年儿童权益纠纷,解决了当事人报名入学和申请低保待遇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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