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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5家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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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0 08: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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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安工业园区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情况
2023年2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安工业园区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将10瓶氧气瓶、8瓶乙炔气瓶混合存放在西南角车间,将3个吨桶双氧水和袋装的片状氢氧化钠一同存放在污水站过道;②将车间二、车间四设置为短期固定动火区,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两个区域不满足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车间四北侧正在进行动火作业,但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涟水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9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线索对涟水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生产车间内存放甲醇6桶,甲缩醛(二甲氧基甲烷)4桶,未将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盱眙县某塑胶公司未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某塑胶公司开展“生命通道”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①高频车间、裁剪车间、充气车间部分疏散通道未设有明显标志,充气车间一通道未保持畅通;②该公司从业人员超过10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清江浦区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闭锁疏散通道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3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江浦区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设置4个安全出口,但东侧安全出口被锁闭,南侧三个安全出口被管材、机器、车辆等堵塞,且现场未设置疏散标志。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高某某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金湖县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金湖县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万某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大企业要对照典型案例
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
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来源: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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