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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全县电动自行车车主及驾驶人朋友们: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县正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四轮和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百日行动,请您务必牢记:
一、购买合规车辆。自觉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同时,积极举报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无3C认证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非法改拼装等违法行为。
二、依规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安全文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按要求搭载乘员,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禁止醉酒驾驶,不得闯红灯、逆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追逐竞驶,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四)不得有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四、有序停放车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进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争做文明人、同守平安路,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金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5月6日 来源:平安金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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