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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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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6: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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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12月28日通报一起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16日凌晨1点,张某受王某邀请至某酒吧饮酒,后李某至该酒吧共同饮酒。

凌晨4点,张某醉酒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并搭载李某沿清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交叉路口南侧时,碰撞到甲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泊位内的小型轿车后,车辆失控向北冲入有轨电车轨道内,造成张某、李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后张某的母亲A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A主张因张某死亡造成损失共计1288713元,要求王某、李某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李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等人受王某邀请至酒吧共同饮酒。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当日凌晨1点自愿与王某、李某共同饮酒至凌晨四点,在过量饮酒的状态下,放任自身安全,无证驾驶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其死亡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王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共饮者,在酒局结束之后,明知张某已经处于过量饮酒的状态下,未能及时阻止张某驾驶摩托车,未将张某安全护送回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在酒局结束之后,看到张某已经明显喝多的情况下,未能拒绝张某驾驶摩托车的要求,将摩托车交由一个无驾驶资格且又明显过量饮酒状态的人驾驶,放任他人及自身安全,直接导致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因此,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依法酌定王某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15%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A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64436元,李某赔偿A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193307元。

法官说法

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在共同饮酒中,由于共饮者实施饮酒的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者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护送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的发生。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饮酒要文明、适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酒后一定要互相照顾,保证安全到家,不驾驶交通工具,避免因饮酒造成意外的发生。

来源:淮海晚报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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