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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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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5: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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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22年1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淮安市财政局印发了《淮安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截至11月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梳理出符合有奖举报案件13件,奖金兑现正在有序落实。

案例一:对群众举报某公司环保手续不全、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覆盖案件实施奖励

群众电话举报某公司无环保手续、扬尘严重。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举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厂内易产生扬尘物料未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2.9万元。根据《淮安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综合考量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600元奖励。

案例二:对群众举报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群众电话举报某公司就地掩埋死猪和捆尸袋等医疗废弃物。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部分医疗废弃物填埋在厂区南侧空地,经开挖、称重,填埋的废弃物为71公斤;另外,厂区东南角垃圾池内有部分医疗废弃物未规范贮存,现场称重为17公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65万元。根据《淮安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综合考量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三:对群众举报塑料颗粒加工点夜间违法生产案件实施奖励

群众电话举报某塑料加工点夜间违法生产。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淮阴区渔沟镇343国道沿线一间蓝色厂房内发现一个塑料加工点,经调查,该点每天夜间偷偷生产,会发出刺鼻气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2万元。根据《淮安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综合考量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淮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四:对群众举报渣土车夜间拖运污水向路面倾倒案件实施奖励

群众电话举报某公司通过渣土车拖运、非法倾倒污水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以拖运处理污水为名,夜间利用渣土车拖运污水并违法倾倒在工业集中区道路上,经取样检测,已倾倒在某辅路上水坑中的污水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80mg/L。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累计拖运倾倒污水约136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4万元,并依法将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淮安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希望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放弃奖励。

友情提醒

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请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敲诈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 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淮安生态环境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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