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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出生的张某是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但是,她还有另外一个身份——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汤某的情人。因受贿1600多万元,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30万元。他的情人张某因受贿300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淮安市中院对张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贿赂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的原判。
视觉中国供图
2014年上半年,张某经他人介绍与大她5岁的汤某相识,2017年11月起二人逐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9年初,汤某与张某约定,由他利用职权帮助张某承接工程,由张某提供资金、组织团队施工,所获利润四六分成。2019年4月左右,汤某告知情人张某,由国联集团参与开发的融创广场项目A地块A1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即将开始邀请招标,作为项目合作方国联集团可以推荐2家公司参与投标。汤某还将该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和规则告知张某,并让张某找2家资质等级高、业绩好的公司来挂靠竞标。后张某找到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竞标上述工程。
张某告知汤某,南通长城是自己挂靠的公司,如中标就由他们两人联手承建;某建筑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与张某同乡,陈某应允如某建筑中标,则按该工程总造价1%的标准(约合300万元)向张某、汤某支付好处费。得知此情况后,汤某同意以国联集团名义推荐南通长城、某建筑两家公司参与投标,并要求:该1%的好处费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领取,而要陈某通过工程分包的方式将好处费加入工程款中兑现。为此,经张某出面协商,陈某答应了上述好处费的兑现方式。开标前,汤某还将已掌握的标底、评标规则等内幕信息透露给张某,让其认真准备。
2019年7月12日,上述工程项目开标,南通长城以最低价约3.02亿元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建筑以次低价约3.1亿元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根据预先制定的评标规则,为进一步压低中标价,需对最低价和次低价二轮询标。此时,因个人家庭原因,张某已无心承接项目,其与汤某商议后准备退出,将工程让给某建筑的陈某承建,并由陈某依约向张某、汤某给付好处费。在二轮询标时,南通长城故意抬高投标价,某建筑则降低投标价,最终使得某东建筑中标融创广场项目A地块A1区施工总承包工程。
某建筑中标工程后,陈某对通过工程分包方式兑现好处费一事反悔,坚持直接给付好处费而不向张某分包工程,并提出先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剩余150万元依工程进度支付的意见。张某、汤某接受。2019年下半年,张某找陈某参与投标其他工程项目时,向陈某承诺支付10万元费用,并约定该费用从好处费300万元中抵扣,陈某应允。2019年12月,经张某多次催要,陈某在淮安市万达广场附近的大同路停车场向张某支付好处费现金100万元。2020年1月22日,因张某在日本购置的房产尚有尾款未付清,陈某按照张某要求,向指定账户代付房款40万元。2020年5月,因得知淮安本市招投标领域相关人员被调查,张某担心案发,将现金100万元退给陈某,剩余好处费150万元未能实际获得。
法院认为,张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部分受贿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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