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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某洗浴会所暗藏玄机!非法获利3千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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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5 1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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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淮安市淮安区巴登巴登洗浴会所涉嫌组织卖淫。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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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3年8月15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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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合伙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嫖娼,于2018年4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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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会计、合伙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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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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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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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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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后,先后对被告人马某组织卖淫案、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组织卖淫案中止、恢复审理,并将三案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雷、高明珠,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吉剑,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黄克权、唐晓东,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冯志礼,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敏,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卫青、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营期间,会所在五楼组织累计1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每单卖淫价格为人民币998元,会所分成人民币548元;五楼分成人民币450元,其中卖淫女提成人民币350元,肖某、王某某、裴某某三人提成人民币100元。会所组织卖淫非法获利共计约达人民币37224058元,会所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20439663元,五楼提成共计约达人民币16784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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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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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马某、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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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他人处接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H1号楼的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并由裴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登记经营者为裴某某,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开业时间为2016年8月9日。2018年5月2日,巴登巴登洗浴休闲会所更名为淮安区锦润沐浴会所,登记经营者为陈某某,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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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张某甲某(卖淫女)证言:2017年3、4月份,我经朋友介绍到淮安区巴登巴登会所做“小姐”,也就是卖淫,我在里面使用的化名叫“小雪”。我到巴登巴登上班后知道“苗苗”和他的男朋友以及另外一个男的在里面负责管理小姐,他们三个人在里面组织卖淫嫖娼的。工作期间,我和一名客人互留了手机号码、微信,相互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并且和客人出去吃饭、开房,后来我怀孕要求客人带我去医院检查,客人不肯并告诉会所里姓邱的,姓邱的和我发生争执,要罚我款并打了我。留嫖客号码会所会对我们小姐罚款2000元,就是害怕我们跟客人私自出去开房,这个是他们开会跟我们讲的。给我们开会的是我在我手机微信里找出来的叫“大表哥”的,平时就是他负责给我们开会,苗苗给我们培训。会所有十几到二十几个小姐,有时候人不齐,比如请假、身体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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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李某(嫖客)证言:我曾多次在巴登巴登嫖娼。我曾经在神旺大酒店嫖过娼,认识了一个姓钱的和一个姓干的。我每次到巴登巴登就跟姓干的或姓钱的联系,有专人把我从大厅里一个隐蔽的电梯带上去。我巴登巴嫖娼时与卖淫女“小雪”互相留了微信,并约她出来“玩”,后来她告诉我她怀孕,我认为她是在讹我并将事情告诉了巴登巴登里管理小姐的姓杨的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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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张某甲(卖淫女)证言:2016年10月份我在淮安区巴登巴登会所上班,从事卖淫活动,上了一个月左右离开。四楼有一个封闭的电梯,那个电梯在一堵墙后面,墙是可以移动的,从墙后面的电梯刷卡才能上到五楼。接待我们的经理姓杨,苗苗对我们培训考核,当时里面有二十多个女孩子。杨经理每天上班之前开个小会,讲一下服务要好。陈经理不和我们开会,但是遇到事情他也会出面处理,店里缺少东西跟他讲了,他会安排人去买。

4.证人晁某(卖淫女)证言:我小名叫丹丹,微信昵称是丹丹。2019年4月份前后我在淮安区巴登巴登洗浴中心五楼做小姐,主要从事卖淫活动,是苗苗喊我过去的。一整套流程的价格是998元一个钟,也就是一个小时,给我们小姐的提成是350元。苗苗对我们进行培训,也就是做示范给我们看。负责管理的主要是苗苗、苗苗的男朋友“陈陈陈”、还有“大表哥”三个人。苗苗负责带新人走流程,也就是培训,开会交代一些纪律要求,大表哥是五楼负责的,什么事都先找大表哥处理,“陈陈陈”我不知道他负责什么,就知道他每天跟苗苗在一起。小姐流动性比较大,正常每天有十一二个左右在那里上班。有一个比较隐蔽的电梯,是在一个镜子的后面,一般人不知道,需要四楼的人员把客人带到电梯那里,按开关才能打开。我还认识卖淫女楚楚、丝淼,她们的真实名字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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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4、5月份我到巴登巴等洗浴会所上班。2017年年底,钱某某安排我到五楼上班,五楼实际上是专门卖淫嫖娼的地方,就是发生性关系的。五楼是小王、陈经理、苗苗他们负责,小王管理技师,小陈是老板,苗苗培训技师。正常客人上楼都是小王和小陈安排房间,另外还有我们几个服务员,李某某、我本人、光头刘哥(又叫小刘),后来陈某也来的,陈某来了我走的,然后2019年我又去待了十几天时间,因为小孩身体不好又离职的,我在五楼有三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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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个人就是值班,平常有客人上楼时基本上小王、陈经理安排房间喊技师,如果他们不再或者忙,就是我们来安排,把客人带到房间,然后问客人有没有熟悉的技师,有就喊熟悉的号,没有我们就是正常喊,如果客人不满意,可以换或者给客人挑,然后我们就是在外面记钟,也就是记录卖淫时间,正常都是一个小时,价格是998元,结束了就把客人送到电梯口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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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张某、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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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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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33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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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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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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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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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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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人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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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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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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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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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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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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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人常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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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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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戴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马某、戴某某与裴某某、王某某、肖某等人共同退出剩余犯罪所得人民币35913822.2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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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节选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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