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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工地发生事故,1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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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8: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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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9时许,位于清江浦区钵池山公园西北角,水渡口大道南侧,淮安市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钵池山调蓄池新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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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发布最新消息:区安委会办公室公布淮安市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钵池山调蓄池“1.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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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验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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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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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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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10日,注册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村王庄组;法定代表人:华欣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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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包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12月04日,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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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包单位: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9月21日,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2号(东湖办事处院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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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分包单位: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31日,注册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徐家湖路1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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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单位: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9号A幢201室、202室、205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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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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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池山调蓄池新建工程项目是淮安市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的部分工程-市政工程中的一子项目。淮安市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部分项目工程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及经济开发区西片等老城;项目发包方: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方: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立项批文号:淮发改投资复【2017】89号;投资规模:183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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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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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7时左右,在钵池山调蓄池工程工地,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施工人员刘新河和孙洪岩在调蓄池东北侧一钢管桩的北侧清理钢管桩上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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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时许,因部分混凝土无法清理,于是二人搭脚手架进行清理,脚手架搭好后,刘新河发现电镐断电了,孙洪岩到调蓄池上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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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该钢管桩东南侧,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零工、基坑排水人员张开俊、吕年生、许炳月在调蓄池内排水,许炳月正在钢管桩下方蹲在地上解绳子,吕年生站在离钢管桩五六米远的注浆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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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许炳月上方一混凝土块脱落,砸倒许炳月身上,吕年生和张开俊立即赶到许炳月身边,并喊其他工友一起清理许炳月身上混凝土块,同时拨打了120,9时16分,120救护车将许炳月运到淮安市中医院急诊中心抢救,10时20分,许炳月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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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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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炳月,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进入其他施工面蹲在钢管桩下方解绳子,导致被混凝土块坠落砸伤,当天10时20分,经淮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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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庆未能够按照《基坑支护桩边挂网喷浆、支护桩破桩头和混凝土支撑梁拆除施工协议》约定,在现场履职不到位;未按照2020年11月10日技术交底要求提早做好防护,严禁在破桩附近站人,在拆除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水人员许炳月到破桩附近作业无人制止,导致混凝土块坠落砸伤许炳月,当天10时20分,许炳月经淮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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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秦建军未在现场,现场施工区域内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未制止。安全员蔡永康未能按照规范要求对混凝土支撑拆除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间接原因
(1)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未在现场;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找来的临时工许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未考试,不符合要求;对同一区域内江苏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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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找来的临时工许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未考试,不符合要求情况,未提出整改要求;对同一区域内江苏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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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日常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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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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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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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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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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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出35万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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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2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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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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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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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市住建局依据《淮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对其进行处理,给予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1 次,记录年限 1 年。
(二)有关人员
1.孙庆,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已立案调查;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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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永康,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已立案调查;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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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顺龙,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1600元的罚款;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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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建军,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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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锋,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19094元的罚款;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担任新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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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玉伟,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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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汉国,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1年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担任新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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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已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工程组组长左毅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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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全区各单位要从该事故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要把好安全关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整理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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