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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是江苏省涟水县的一名法官,他没想到,在快要知天命的年纪,自己会成为被告人接受审判,罪名是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次次从案件相关人员手中受贿,让他早就忘记自己的初心。2021年5月10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5 ]0 T( \4 Z5 |1 ]+ l
从法警到审判员, 有人来找他打招呼。 3 t7 J) r7 w# [% j3 {5 Z
凌某于1972年出生在涟水县,自2006年12月至2012年5月任涟水县人民法院法警,2012年6月至2020年5月先后任涟水县人民法院大东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判员。 , }; \! @' E6 B' u' v2 U
从法警到审判员,变化的不只有岗位,还有凌某的心态。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某在家门口,收受了龚某给的1万元,这些钱是为了请凌某多多关照涉及丁某和王某的一批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犯错有了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在这一年的中秋节和第二年的春节前,凌某又收到共计2万元。
/ }: X8 O7 {5 I9 x- d明知是虚假诉讼, 他还是照办了。
4 j5 W$ b f4 [) D/ `% U无功不受禄,为啥打官司要给法官送钱,这背后是一系列什么样的案子呢?
: Q2 P1 b/ ?: Q% W: @) u* p事情还要从2015年8月说起,朱某来到常州万融总公司,以一辆长城哈佛汽车抵押签订了一套“车贷”合同,扣除首月利息等费用后,朱某实际收到2万余元,合同虚增借款金额为3万余元。后来朱某还款2775元。
1 r/ u. l; ^9 P7 x" R2015年10月一天,常州万融总公司以朱某还款逾期为由,安排人员将车偷开走,并安排人索要4万多元赎车费,朱某当然没同意。2016年9月23日,王某以“二手车交易协议”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协助过户,而这起案件正是由凌某承办,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裁定强制过户。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2万元。朱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4万余元。 ' L7 F9 [ u4 p4 ?5 H
除了这起案件,这家公司此后还发生了多起类似案件。其中一名被害人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丁某等人为了平息举报,向这名被害人转账7万元。
& T* u9 D% F& a1 l- R3 b; q一审法院认为,凌某收受龚某所送贿款,明知丁某、王某起诉的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实际是车辆抵押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判决支持丁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将车辆过户给丁某、王某,帮助他们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凌某审理丁某或王某作为原告起诉20件二手车买卖纠纷民事案件,其中6件案件共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
. M" Q: \" N& f# T" v记者通过天眼查获悉,丁某名下的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常州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已经注销。 9 f7 [8 }( G3 D) c) X; \) ]& ]
数罪并罚,法院这么判!
8 @$ i9 E" _& Y8 @- s0 E9 }3 g据悉,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凌某在担任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龚某、徐某等人贿赂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 u9 b* c4 W- ~, [% N& I/ ^例如,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凌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徐某所送的人民币2.1万元,对徐某代理的由他担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给予关照。 + U E: V3 M& g% Z
记者了解到,一审审理期间,凌某亲属代为他退赃7万余元。 % X0 J0 y' T3 @$ p [( z6 e( ~
一审法院认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贿赂,徇私情、私利,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他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凌某身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5 c7 p2 Y/ T, h& g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凌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凌某违法所得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 |8 c; h2 _) t% g5 \+ I9 q6 `
一审判决后,凌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