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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猥亵、强奸儿童案——老师性侵学生应予严惩 简要案情:被告人程某案发前系某小学教师。被害人刘某出生于2007年9月27日,被害人张某甲出生于2007年7月25日,被害人张某乙出生于2008年3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出生于2007年6月13日,被害人赵某出生于2006年5月21日,五名被害人案发前均系某小学学生。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某小学附近的出租房,经营校外辅导班,招收某小学的学生进行课外辅导。2017年暑假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某小学教室、校外辅导班其办公室及其家中,分别对被害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进行猥亵,对被害人赵某实施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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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 ?8 k( f5 v案件裁判:本案经过庭审,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举证质证,双方辩论,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虽然被告人对猥亵以及强奸的事实均予以否认,但仍作出了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被告人程某多次猥亵儿童多人,其中有两次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程某所犯两罪依法均予以从严惩处。被告人程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多次实施猥亵儿童罪行,归案后仅如实供述一起猥亵儿童的事实,其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明显重于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交代的一起猥亵事实应认定为坦白的辩护意见,不应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盱眙县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判决:一、被告人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0 [0 J: D$ Y8 Q2 e# [5 i审理思路:本案中,被告人仅承认一起猥亵事实,而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 虽然被告人程某拒不供认强奸事实,但经审查,本案发案正常、自然,被害人陈述取证程序合法,陈述内容较为清楚、也符合常理,陈述中的细节得到了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妇科检查结果也间接印证奸淫事实的成立,被害人的陈述符合完整性、印证性、合理性等条件,应予以采信。 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辅导老师猥亵、强奸学生的案件。教师本应教书育人,护苗成长,本案被告人却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强奸未成年受害人,应当受到严厉惩处。虽然被告人杨某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但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杨某确有猥亵、强奸行为。 ; \9 }" C# ?, O" w8 k/ t" W/ g/ y& ]
考虑到被告人系教师身份,并且对学生进行强奸,多次对学生进行猥亵,拒不认罪等情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还禁止被告人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五年。 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健全,体力较弱,性权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低,这决定了社会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该案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惩治掩盖在合法身份下的“隐形犯罪”,为预防与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搭建保护网,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淮安中院 3 u0 c6 c) ~4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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