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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对老夫妻,有四个子女和一套房子。四子女早前签订协议,这份协议明确了老人房屋拆迁后款项归属及今后老人的居住养老等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九旬老人因不满独居,最终将儿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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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妻子胡某(已去世)生育四子女,即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三子张某乙、长女张某丙。2002年12月3日,四子女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动力护理的协议》。约定父母名下一套将要拆迁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其房屋拆迁费全部给被告张某,但是被告张某在购买新住宅内,应给其父母一间卧室,该卧室其父母有常住到临终的使用权,厨房、客厅、大门共走共用。同时约定了,如果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其护理责任以张某为主等内容。
t' E* V3 _( f. i v6 T2002年,该房屋拆迁,原告张某某将拆迁款全部给付被告张某,同年,被告张某购买白鹭花园一处房屋,原告张某某夫妻随被告张某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房屋内。
" C. [! W V" l- Z) ^) }* _2017年,白鹭花园房屋又被征收,原告张某某夫妻先后随长女、三子居住近一年,被告张某领取120余万元补偿款后,先后购买承德商城和水韵天成两处房屋。2018年,原告张某某在其妻子去世后,被安置在承德商城房屋独住至今。 原告张某某起诉认为,被告张某并未真正履行之前签订的《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动力护理的协议》相关内容,亦未尽到赡养义务,请求法院确认《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动力护理的协议》有效,并判决原告在被告所有的水韵天成房屋和其共同居住,被告需提供原告一间卧室,原告与被告共用厨房、客厅、大门。
& T6 S$ l1 f8 j j* b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方签订的《家庭房产权及父母丧失劳动力护理的协议》真实有效,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需提供原告居住房屋的具体位置等,现被告提供给原告居住的承德商城房屋符合基本生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水韵天成房屋供其居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张某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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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r) X8 v# N# X!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协议签订的本意,被告张某应在新购买住宅内给父母提供一间卧室居住,厨房、客厅、大门共走共用,如果父母年老丧失劳力,生活不能自理,则护理责任以被告张某为主。现被告将原告安置在涉案承德商城房屋内独居而非与自己共同生活,与协议内容相悖。此外,从原告的意愿和现状来看,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实现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照料,切实保障原告的老年生活。故改判原告居住在被告的水韵天成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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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k5 Q e8 L5 F& o
" n w& q y& T! E: M7 C" o本案中,虽然被告将原告安置的场所能满足基本生活条件,但要求其独居的行为与各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相悖。且在案件审理中,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原告本人的意愿是与被告共同居住在一起,且其已年近九旬,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顾,与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实现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照料,切实保障好原告的老年生活,这不仅是先前协议所约定之本意,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
" |4 L( O1 S9 x0 j来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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