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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子女眼中,继母属于外人,没有祖产的继承权,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
4 h; q. y' n9 X1 p市民张某的前妻去世后,他和陈某共同生活多年。2015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11月,张某将自家70平方米的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和陈某名下。2017年5月10日,张某在淮安市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留下遗嘱,明确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归陈某所有,子女不得找陈某任何麻烦。 ; X$ k9 K. e9 S, l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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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30日,张某去世,但其5个子女并不认同遗嘱内容,认为安置房由自家祖屋拆迁而来,作为继母的陈某没有继承权。陈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8 D! g2 j# U! i0 V% F* b. z法院审理认为,遗嘱仅有张某本人手印,无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予以分割。 : Y( Y6 k. V2 b6 t$ g. N2 [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的由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等分。结合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一审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5个子女每人3.75万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 J# H5 i& q, s R$ M& K- ]# O9 w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陈某年迈无能力给付其他继承人钱款,经调解,房屋归张某一个孩子所有,由他支付陈某补偿款30万元,并给其他继承人每人2万元。 # I2 b2 @. K4 Q% C7 ^6 Y S) y
* t& r" B# S; P* _6 p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庭室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子女和继母之间争夺被继承人遗产的纠纷。据统计,该类案件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不在少数,被继承人子女往往不能接受继母分得财产的事实,认为继母属于外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是继母,也同样享有法定继承权。
" R2 L8 r) ?( F来源:中国江苏网 配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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