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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饱受“百般刁难”之苦、分管淮安区“皇冠国际”小区的社区 何时能让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脱离苦海
坐落在淮安区周恩来纪念馆以北、翔宇大道以南,东临万达广场的皇冠国际小区。在经历过了多少沧桑风雨岁月的沉淀,于2018年被评为是恩来社区辖下6个小区之一,这个荣耀让全体“皇冠国际”小区业主成员感到无比的自豪和骄傲。也让社区的大佬们PS了历史的功劳簿。可以说小区相关问题是在区政府的关怀下逐步的得到改善,一改昨日的陋颜,但关系到“皇冠国际”广大业主切身实际的历史遗留问题,却始终无法得到解决,就像“毒瘤”一样扎在广大业主的身心里。
回想在2018年“皇冠国际”小区广大业主初步商议成立业主委员会至今,广大业主代表成员,始终秉承着为广大业主做好事、办好事的状态下奔走于社区、政府相关部门。而事实是事与愿违,广大业主代表成员四处碰壁、看尽了脸色,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事情推进举步维艰。虽然2018年在各方势力下的阻难和打压下,未将成立“皇冠国际”业主委员会事件向前有效的推进,但我们不气垒、不放弃、不妥协,始终勇往直前,在各种困难、苦难中前行。通过社区明确不同意“皇冠国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及现实中社区及物业的行为也让“皇冠国际”广大业主从原来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不懂、茫然,到逐渐的了解、到理解、到体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和切身的重要性。
虽历经艰苦磨难,我们“皇冠国际”广大业主始终不放弃,相信真理和道义始终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永不向恶势力低头。广大“皇冠国际”业主们在至死不渝的精神支撑下,走访了社区及政府相关部分。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完善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须条件和相关资料。终于在2019年11月7日,组织了“皇冠国际”小区广大的业主代表,于晚上七点在社区楼下会议室,召开了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同时社区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但在会议过程中社区明确态度“不支持、不表态,只参加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随即潜伏在业主里面的社区“亲信”,像“疯狗”一样大闹会场,掀翻会议桌,辱骂广大业主,另一个社区“卧底”不要脸的称赞做的好。而社区人员对此人未进行任何制止(并且事后这个两人一直受社区重用,让我们广大业主很纳闷,难道这就是LY驱使最直观的表现),让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无法顺利的进行。会议中公布了筹备组名单并送达至社区,至今仍无任何音讯。后期在“皇冠国际”小区广大业主的多次追问下,社区给予“业主不团结不与提交筹备组名单”的冠冕堂皇说词,不予成立业主委员会。请问社区大佬仅凭 你们的“亲信”“卧底”两个人,能代表50%以上的广大业主们意见吗?未免说词太草率和有阻挠之嫌疑?你们为什对我们皇冠国际”小区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事情百般阻挠,设置重重障碍?你们究竟是居何之心?
为什么“皇冠国际”小区6#楼2单元一楼活动室钥匙,以及高层消防通道大门的钥匙,只给了你们的“卧底”,而且还被任命为管理者,请问谁给的权利?谁的安排?又是何用意?广大业主的眼睛是雪亮的。
更可笑的是,“皇冠国际”业主们在多次拨打12345热线询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事情时,12345回复说广大小区业主 “业主委员会成立”事宜正在筹备中。我们是欲哭无泪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从本质上为我们“皇冠国际”业主解决实际的、切身的问题,让我们脱离苦海。
上述相关问题急切望领导解决!!!!!
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意见》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转摘自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记者 朱基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
附: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部分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皇冠国际全体业主及业主代表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部分内容)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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