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变更
汇缴变更是指单位因职工增减变动而发生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变更,分为新增、转移、封存、启封。
(一)新增
1、新录用的职工从单位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单位办理新增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中注明增加人数、增加金额,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新增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二)转移
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由调出单位填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封存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月起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反映,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
(四)启封
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止的工资关系,单位应自恢复工资关系当月到承办银行启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反映,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