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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某医院迁建项目发生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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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09: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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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淮安人网 于 2020-5-19 09:27 编辑 4 N/ t) B( v6 n0 z2 i$ R2 d#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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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涟水县安委会印发涟安办〔2020〕25号文件,对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 D4 V9 h( ?/ U( T2 s7 e' \
2020 年 3 月 16 日 15 时 40 分左右,位于涟水县郑梁梅大道 北侧(原涟水县医院院内),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 e2 y0 O. D, [! K1 A
事故发生后,市、县领导指示要求:迅即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严格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和企业履职情况,“从快从严从重”落实相关责任追究。9 P0 |. _/ _! n- }/ b/ 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相关规定,涟水县迅速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涟城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安全生产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 ^/ J: l1 y! i. w3 h# Q4 `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3.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高处洞口作业中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 m" S; \& ^$ i)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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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如下:
1、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国江、安全员李国庆涉嫌劳动安全事故罪,已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县应急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处以50万元行政处罚。
3、县住建局对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可仁,给予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4、县住建局对江苏天舜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李国庆,给予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5、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负责项目监理的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处以35 万元行政处罚。
7、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处以35 万元行政处罚。
8、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卫兵依法处以30360元行政处罚。
9、县住建局给予张卫兵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 6 个月,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10、县住建局对中江集团公司县中院迁建项目安全员崔伯平,给予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11、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梁志安依法处以30600元行政处罚。
12、县住建局予以梁志安在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不良记录一次,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13、涟水县中医院基建科副科长郑通荣(主持工作)工作不力,督促中医院迁建项目施工方整改交办问题不到位,给予郑通荣行政警告处分。
14、涟水县中医院副院长林平生分管中医院基建工作履职不力,对基建科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对林平生予以问责,问责方式为诫勉。
15、涟水县中医院基建科办事员刘兆飞、陈丽穗、朱成安工 作不力,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涟水县中医院对刘兆飞、陈丽穗、朱成安3人谈话提醒。
16、涟水县住建局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质安科科长纪伟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涟水县中医院迁建项目人员未按合同配备,涟水县住建局对纪伟予以谈话提醒。
17、县安委办根据调查报告建议,依据《涟水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涟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分管人翟长青、涟城街道办事处村镇建设分管人吴进祥分别进行约谈提醒和督促整改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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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必须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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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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