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默许他人酒驾,法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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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经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酒后驾车的杨大军(化名)和一同乘车的车主李冲(化名)均被淮安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给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13日深夜,一名三轮车主报警称其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淮安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警时,发现轿车里的人员疑似饮酒。
据了解,当天晚上,杨大军、李冲与几个朋友在淮安区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白酒、红酒和米酒。散席后,杨大军寻找代驾人员,代驾人员迟迟未到。
眼看着天色越来越晚,渐渐不耐烦的杨大军拿起车主李冲放在桌上的汽车钥匙要去开车。李冲喝得不多,提醒杨大军不可酒后驾车。杨大军不听李冲的劝告,发动了汽车。李冲见劝说无果,也就顺势坐上副驾驶,默许杨大军酒后驾驶汽车。
正当杨大军驾车至李冲所在的小区楼下,准备将汽车停靠在路边时,不料与一辆三轮车追尾。经警方鉴定,杨大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李冲为汽车的车主,对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适驾状态具有监督义务。李冲明知杨大军酒后驾驶机动车,默许杨大军驾车,与杨大军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淮安区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大军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李冲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转载: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