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人网

查看: 651446|回复: 0

[法律咨询]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开发商不得出售

[复制链接]

67

主题

189

帖子

251

积分

Rank: 3Rank: 3

积分
251
菜籽
22 粒
铜钱
2892 枚
发表于 2018-4-1 1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最高院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开发商不得出售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日益凸显,不但公共场所车位紧张,小区内的车位更是成为僧多粥少,供不应求。在一线城市,车位的单位面积甚至已经超过房价,车位比车贵是普遍现象,过百万的车位费也并非新鲜。这些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谁有权来收取这些巨额的车位费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该最新案例中,关于车位的争执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824作出最终裁定: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图片1.png 图片2.png 图片3.png 图片1.png
" d  i% D2 {# P$ s: j
淮安人网提醒您: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贴,共建绿色网络家园! 有事报道热线:85822666 15351717888 淮安人网微信号:hao0517bb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举报电话:0517-85822666    举报信箱:939366@qq.com

QQ|手机版|Archiver|苏B-20130142|淮安市牧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苏ICP备14017563号 ) 苏公网安备 32080302000102号

GMT+8, 2024-11-23 12:05 , Processed in 0.405601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