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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曝光三起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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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0 15: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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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和警示震慑效应,近期,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发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相关单位深刻汲取事故及案例教训,严格对照建筑施工安全“六化建设”“三警机制”工作要求,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坚守安全发展底线,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控措施。紧盯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关键作业环节,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高水平安全生产保障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力维护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一

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6年2月2日,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厂房项目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安全员未在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盱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6年4月27日,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新建项目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用于高处作业的安全带和安全绳,造成作业人员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金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6年4月29日,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学校扩建项目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安全员未在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金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淮安住建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命由己造,相由心生,世间万物皆是化相,心不动,万物皆不动,心不变,万物皆不变。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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