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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此次庭审法院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市纪委监委、清江浦区纪委监委、经开区纪工委、文旅区纪工委、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清江浦区消防大队、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共160余人现场观摩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郭某在担任淮安工业园区某中心办事员、副主任,清江浦区某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入驻、土地价格、税收政策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金条、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被告人郭某实得6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郭某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中一项,郭某帮助他人孩子进入非施教区入学并非法收受现金的指控提出异议,并认为郭某行为应视为违纪,未达到受贿罪程度。
公诉机关表示,本案中,郭某为帮请托人子女在非施教区入学,找到了辖区某街道领导帮忙,并通过该街道领导找到该校校长,因郭某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对该街道存在一定程度的制约关系,其利用街道领导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非施教区入学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于辩护人意见法院最终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理。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郭某当庭认罪、悔罪。 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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