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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山阳 |从律所走出的优秀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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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5 11: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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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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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远同志2005年从我所一名专职律师被挑选进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现担任江苏财经学院群汇知缘法学院执行院长)。在曾经的司法实践中,他爱岗敬业、脚踏实地、进取有为,很快成为市检院业务骨干,承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曾被安排担任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赵洪顺职务犯罪一案主诉检察官。2018年4月23日《检察日报》以《任远:奋斗是青春最好的记忆》为题专门报道了他的事迹。今日我所公众号特地转发,敬请关注。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迈步新征程,希望全所同志以山阳律所优秀前贤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奋斗精神,不懈努力,不断进步,谱写属于自己的闪光人生。
                 孔庆卫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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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远:奋斗是青春最好的记忆

走进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任远的办公室,他正埋头研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实务问题,打算发表在他的微信公众号“丝路法雨”上与读者探讨。“灵感源自2015年我办理的一个案子,此案去年下半年有了二审结果,值得总结探讨的问题很多。”连日加班办案、写稿让38岁的任远看起来有点憔悴,但细数13年的检察经历,他坦言“有辛苦,但更有收获。只有奋斗才是青春最好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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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席到公诉席

 2005年,任远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淮安市检察院,从律师转行做公诉人,“在检察院更能实现一个法科生的人生价值。”6 b/ M1 h% N2 C6 [( |

 因为有律师从业经历,任远被分在了公诉部门,尽管都是法律职业,但身份不同,意味着要求不同,从接手第一个案件开始任远就有了深切的体会。那是个二审案件,被告人在拆迁过程中虚构装潢形式与内容骗取拆迁款,事实比较清楚,但开庭时律师突然提出要传一个帮被告人装潢的证人出庭。因为事出突然,任远有点懵。

 而一起出庭的一位资深公诉人则不慌不忙,“你一年装多少房子?3年前装的房子怎么还记得?你能否向法庭详细陈述一下装潢的情况……”一连串的问题,把证人问得语无伦次,最后低头承认是辩方教他说的。辩方通过虚假证人证言来推翻一审判决的意图落空,这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相对律师来说,公诉人在庭上更注重随机应变和把握证据,因为一旦辩护人找到‘破绽’,就有可能影响事实和证据体系,甚至动摇整个指控。”从此,任远办理的大小案件都非常注重细节和论证,很快成长为公诉骨干。

  四年律师的经历也让他能跳出公诉人的身份,客观理性地思考案件的疑点与分歧。2015年6月,任远承办了南京市建邺区原区委书记冯某受贿案,侦查部门认定冯某受贿数额200余万元,但冯某曾将其中140万元的钱物交给办公室主任登记保管。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部分数额该不该认定?任远反复思考。

  任远仔细地分析了冯某的主观故意和司法解释的本义,认为这一规定是否适用要区分受贿人是否主观有收受、占有财物的故意,这部分钱物交给办公室主任后,冯某失去了控制权,客观上他也确实未再使用这部分钱物,那么,认定他主观上有收受这些钱物的故意就难免偏颇。最终,任远的观点得到了认可,案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对指控事实和数额全部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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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T型青年”

“公诉人应该是‘T型青年’,法律素养是下边一竖、是支撑点,上边一横则是其他知识,只有两者都丰富起来,才能办好办对办巧案件。所以,对公诉人来说,学习很重要。”虽然大学上的专科,但任远从大一下学期就开始参加自学考试,毕业时就拿到了本科文凭,后来工作期间又取得法律硕士学位。: _3 l: y$ b+ c0 B

强大的学习能力被任远在办案中发挥得淋漓尽致。2015年4月,任远承办了吴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这是江苏省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全国也只有一个判例。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在金融界引起震动。

彼时任远已办理了300多起案件,是公诉的行家里手,可提到金融学,却是个“小白”。他拿出了攻读法硕的韧劲,就阅卷中发现的60多个问题,反复向金融专家和银行从业人员请教,睡前读物也从《法医秦明》《八面埋伏》换成了《货币战争》和《投资学原理》,“感觉像又读了一个金融学学位。”

经过阅卷和提讯,任远发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吴某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关的业务上。为查清事实,他和侦查人员先后奔赴南京、北京进行为期40余天的调查,以被行贿人胡某为突破口,核查相关账目往来、吴某任职的相关材料,查实吴某系国有银行总部指派到国有控股的A公司任职,其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且吴某私自与A公司的客户接触,将数十亿的融资项目由自己私营的C公司办理,赚取了3亿元的财务顾问费。

 随后,任远又开始论证法律适用问题。针对被告人“A公司与C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范围不同,不是同类营业”的辩解,任远依据公司法予以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也允许超越公司营业范围进行经营”,且证据显示A公司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行为,吴某与被融资公司的接洽也正是他在A公司任职期间。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纯粹的国有公司、企业”,吴某祭出法条作为“挡箭牌”。

 “在实务中对‘国有公司’要作适度的扩大解释,把国有控股公司包含在内。现在纯粹的国有公司、企业已经相当少了,如果拘泥于法条来理解国有公司的概念,会使刑法中经济犯罪这一章虚置,放纵犯罪,不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当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任远的观点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也被法院判决采纳。2016年12月30日,吴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2017年9月,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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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是公诉人的责任

 高考时,任远因一分之差没能进入喜爱的历史专业,而是考入法学专业。不过,在任远看来,两者有相通之处,“都有很多小故事,都有需要传承的精神,公诉人的责任不止是在办案中精准适用法律,还需要以案释法讲故事,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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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远是院里的普法志愿者,时常受邀出任普法老师。2017年11月,任远为当地某高校的200多名学生以《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为题上了一课,两个多小时的课程让同学们听得意犹未尽,课下还围着任远问了不少问题。

 任远还喜欢结合办理的案件撰写普法的时评、新闻稿以及理论文章,近年来他在各类媒体上发表文章20余篇。2017年初,有感于新媒体在传播法治中的巨大力量,任远开通了自媒体账号“丝路法雨”,以实践中研读或办结的案件为例,与读者探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争议,开启了白天办案、晚上写文章的新节奏。他的公众号不仅在检察系统内“圈粉”,在律师界也有不少拥趸。“开通没多久就关注了,我是他的‘忠实粉丝’。”淮安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曾多次和任远“对簿公堂”,对任远严谨的办案和钻研精神一直推崇有加。

 在任远的不懈坚持下,一年多来公众号已发表文章314期,拥有1800多个关注者,单篇最高阅读量达到了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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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道转载于《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汪彦  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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