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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四名被告均来自市区同一个菜场的水发区摊位,他们无视他人生命健康,不同程度地在所销售的水发鱿鱼中添加甲醛,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李某、雍某、林某、张某均在市区某菜场水发区摊位销售水发鱿鱼等食品。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鱿鱼等水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况下,为防止鱿鱼腐烂变质,仍在鱿鱼中添加甲醛。2021年4月27日,正在摊位销售鱿鱼的李某被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李某当日销售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为91.82mg/kg;同一天,该菜场另一水发区摊位经营户林某销售的水发鱿鱼中也被检测出含有甲醛,经检测,甲醛含量为216.16mg/kg,后经搜查,在林某住处查获25公斤加工用液体,经检测,均含有甲醛成分。
2021年6月1日,还是在该菜场,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仍发现有经营户在水发鱿鱼中违规添加甲醛,其中,被告人雍某售卖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为7501mg/kg,被告人张某售卖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为3283mg/kg。
公诉机关认为,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行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公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提出量刑意见,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雍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四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淮水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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