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2年第四期
医疗卫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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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杜某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4日盱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盱眙县天泉湖镇供电所对面有一家黑诊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见一名患者和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皮条等医疗废物;未见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杜某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查处结果:杜某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盱眙县卫健委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施某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开发区机场路康乐街某号为无证经营的小诊所,工作人员非法行医。执法人员当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场所门面房内存放大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垃圾桶内放有医疗废物,纸箱内放有药品包装空盒。调查发现,当日2名患者在此进行输液治疗,当事人施某洋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查处结果:施某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61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5.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三:张氏康复理疗服务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张氏康复理疗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有顾客登记簿、中医理疗价目公示表、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和毫针等医疗废物。现场该单位经营者张某梅不能出示理疗服务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查处结果:张氏康复理疗服务部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并处人民币5.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四:姬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5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姬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情况进行调查。经查, 姬某某自2019年3月份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淮安市淮阴区某镇某村一组XX号的家中和上门到患者家中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其本人持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在此期间已查实的违法所得为80元。
查处结果:姬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姬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货值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姬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姬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货值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五: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9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投诉举报对张某涉嫌非法行医进行调查。经查, 张某自2021年10月份至案发之日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淮安市淮阴区某镇某居委会十一组XX号的家中和上门到患者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其本人持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此期间已查实的违法所得为100元。
查处结果: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张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货值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张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张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货值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六:季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4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淮阴区黄河花园8-2-XX的淮阴区季某某养生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查,季某某自2021年6月4日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查实的违法所得为200元整。
查处结果:季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七: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1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淮阴区某小区6幢商住楼非法行医点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查,发现陈某自2021年7月份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580元整。
查处结果: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358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八:辛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9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投诉举报对淮阴区某公馆非法行医点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辛某某2021年9月25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辛某某本人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此期间查实的违法所得共计340元。
查处结果:辛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辛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九:毛某敏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5日,清江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市民举报,称金地中心1号楼有人为顾客做瘦脸针和微整项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现场发现已开瓶的肉毒素和已使用的注射器等,该场所负责人毛某敏承认其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仅为一名顾客注射肉毒素并收取200元的代注射费,且现场发现的肉毒素及注射器均为该顾客提供。该场所的顾客登记本中未发现其他医疗美容相关信息。
查处结果:毛某敏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清江浦区卫健委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十:赵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3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投诉举称,赵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某中心卫生院内科门诊无证行医,请求卫生部门尽快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赵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某中心卫生院内科门诊、儿科诊室从事诊疗活动,并使用其他医师工号开具电子处方,其本人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查处结果: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淮阴区卫健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十一:朱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8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投诉举报对淮安市某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内科医生朱某某,在2022年2月27日至3月7日间为一名外伤患儿进行外伤缝合、消毒、拆线等一系列外科诊疗活动。100元诊疗费用由淮安市某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收取。
查处结果:朱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十二:杜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8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投诉举报对淮安市某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医生杜某某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案发之日在淮安市某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
查处结果:朱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淮阴区卫健委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