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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读书星 于 2022-1-2 18:02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的通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1.人员类别。
包括乘务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
地方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四)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拒绝或者擅自脱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五)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以及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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