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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手机支付、电子转账等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支付手段。然而有不法之徒利用其中的漏洞,自制转账截图骗取他人财物。 : C0 |; K6 c3 p6 e7 h1 }( G, N7 a& m# e
近日,经淮安市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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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王某某联系微信上一个卖手机的好友,称要购买两部华为手机,与店主张某谈好6640元的价格后,王某某打开支付宝开始了他的一通“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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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在转账里设置延迟24小时到账,转了两笔5元给张某支付宝并截图,再将这笔交易取消,然后通过手机截图软件,分别P了6400元和3600元的的两张截图。 3 I3 w P& `! q, `
接着王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备注成“某某银行”,编了转账6400和3600元的短信发给自己,而后再将短信截图发给手机店主张某。 王某某对张某说:“我用支付宝转了一万块钱给你,帮我个小忙,用微信转3360元给我,我微信里没有钱了,等会儿要去办事,得用微信交费。”张某爽快地答应了,将余款转给了王某某。 ; s0 |( ]7 j6 \& v
第二天,当张某检查自己账户时发现货款并未到账,于是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却用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甚至还换了新手机号。随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王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还先后5次在实际没有转账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柜员机打印出银行交易凭条,以此支付餐费、归还向他人借款,骗取孙某某等人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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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王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涟水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m6 t8 x) I# i3 }/ f5 U7 z
检察官提醒 商家在使用支付宝、微信等二维码收款时,一定要认真核对钱款是否到账,不能仅凭转账截图就掉以轻心,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