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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将淮安“大牌档”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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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2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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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一餐饮店因使用了“大牌档”的标志,且采用与南京大牌档相似的店内装饰,被南京大牌档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商家构成侵权,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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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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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门头同款装饰
淮安一商家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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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牌档创立于1994年,是一家南京本地的老字号餐饮店,隶属于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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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惠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在2001年11月1日和2012年5月9日分别申请了“大牌档”和“大牌檔”的商标,并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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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惠公司发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餐饮店,在餐厅门头、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点菜单、餐厅名片、装潢等中使用含有“大牌档”“大牌檔”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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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惠公司认为,淮安这家餐饮店在餐厅中使用的古风大门装饰、悬挂的与南京大牌档相同的黑底烫金的“大牌檔”牌,模仿装修中极具特色的竹编布艺大黄灯笼等,使得餐厅的整体风格与南京大牌档的装潢高度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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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大惠公司将淮安这家餐饮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侵犯大惠公司享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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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大牌档门头是否侵权?
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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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点有两个。其一是,淮安该餐饮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大惠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二是,如构成侵犯,大惠公司主张的相关赔偿费用能否得到支持。双方围绕这两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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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惠公司认为,被告在经营主体名称中使用“大牌档”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大牌档”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大牌档”作为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宣传积累的商誉,极易引人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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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惠公司的控诉,淮安该餐饮店称,大惠公司所注册的“大牌档”商标本身就缺乏显著性。“大牌档”这一词语来自香港,这名称传入内地后,一般写作“大排档”,多用来指代饮食摊点。而他们使用大牌档字号,仅是对小吃部饮食经营方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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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该餐饮店辩称,“大牌档”商标在江苏地区并不具有广泛认知度,自己与大惠公司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刻意制造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大惠公司经营的“大牌檔”餐厅以金陵菜为本,结合了淮扬特色的美食特点,而自己在门头中标明的餐饮种类包括火锅、烧烤、海鲜、淮扬菜,仅淮扬菜与原告餐厅的菜品特点具有一点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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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似的店铺装潢,淮安该餐饮店也有自己的一套说法。“我们装修使用的大门、牌匾、灯笼均为一般的古风装修风格,在市场上也存在众多相类似的装修风格,并非大惠公司所独有。”淮安这家餐饮店最后表示,即使自己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大惠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以及维权支出费用也明显过高。自己仅有一家门店,并无任何分店,所服务的消费群体与大惠公司无任何重合,实际上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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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商家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
但装修风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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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各有各的理。那么,淮安这家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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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淮安该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大惠公司授权许可,在其饭店的菜单、餐具等经营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档”或“大牌檔”标识。该标识与大惠公司的注册商标经比对属相同,且使用商品为同种,该行为侵犯了大惠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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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大惠公司所诉求的不正当竞争一事,淮安该餐饮店虽在其门头上使用了“大牌檔”的标识,但从门头装饰上看,与南京大牌档的装潢并不相似。另外,南京大牌档系以装修风格和独特的经营模式相结合,营造特有的餐饮环境,但是本案中淮安餐饮公司经营模式及菜品类型,与南京大牌档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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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依法根据淮安该餐饮店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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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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