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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Q5 O8 z& Y1 i【典型案例】1 赚了4块5赔了500块 【案例简介】 2020年9月,区市监局车桥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车桥镇凤凰路财富广场边某超市购买到两包过期火腿肠。) X1 K& V; a$ w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冰柜上方发现了投诉人所指的过期火腿肠5根。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作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一万元;同时该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K$ W" D; P# m- A
【案例评析】 作为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可以通过和商家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当发现商家存在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过期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时,应立即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 c# Q7 j" j& K# \3 u9 w0 U. c
【典型案例】2 吃完猪头肉拉肚子,真相是这样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初,周先生在淮安区某饭店买了咸猪头肉,吃过后拉了好几天肚子,怀疑是其购买的猪头肉质量有问题,遂向区市监局淮城分局进行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饭店自制的咸猪头肉依法抽样,并委托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样品中亚硝酸钠项目进行检测。
3 d$ W9 j9 ]6 H; l8 v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该饭店的咸猪头肉中亚硝酸钠检测结果是24.58mg,结果为不合格。区市监局淮城分局当即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E' h7 [- \6 ]3 ]+ _, p7 z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遇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就医、保存好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电话,维护自己的权益。 2 I1 b6 V6 V( ^8 S. Z7 p
【典型案例】3 网上销售同样不能乱打广告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8日,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 城区内某商贸公司在网上销售智能减压睡眠仪时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宣传网页进行检查,发现该款产品系电子产品,使用了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在拿到固定网页证据后,进行了立案调查。+ ?! T O: T9 n9 E* G" ~
【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事人为推销“智能减压睡眠仪”电子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最终,区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 P+ N- j) M4 P& o9 k) n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只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可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区市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也必须依法依规。 ; p2 v7 v C2 t0 R0 F* b" `# S. y
【典型案例】4 轮胎自燃谁之责 【案例简介】 2020年10月,严先生通过12345平台投诉从淮安区233国道旁某汽车维修部购买了4个汽车轮胎,使用时间不长,发现轮胎内胎自燃,造成轮胎损坏,更换后再次出现自燃情况。严先生认为该产品内胎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 E3 q. T8 V4 t# F 经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发区分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由被投诉人蒋老板赔偿严先生800元,严先生不再追究。
- U2 b+ K# Q+ y( s 【案例评析】 通过对此案的处理,目前广大消费者已有较强的消费维权意识,但维权的成本、鉴定等问题,是广大消费者的维权障碍。
+ c6 H$ Y+ F; e+ I2 e【典型案例】5 肯德基黄金鸡块中的“梗”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18日,梁先生在淮安区玖珑汇肯德基购买一盒黄金鸡块,食用时发现有异物,于是拨打12345投诉热线,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N" u) a6 g9 ]' U0 u' C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市监局河下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针对双方争议的黄金鸡块中异物为何物,双方同意自行检测异物。1月22日,执法人员通知双方于当日下午前往河下分局进行调解。消费者提出三个诉求:一是店方道歉;二是店方明确异物是什么;三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店方进行处罚。肯德基店方道歉并出具了店方情况说明,但针对异物问题仍坚称为鸡肉血管组织,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不需要检测。因消费者无证据证明异物可能损害人体健康,执法人员协调肯德基店方退还消费价款11.5元,补偿消费者车费15元。+ h% k* R/ v2 j9 k0 }" K
【案例评析】 本例中消费者纠纷争议在于求证黄金鸡块异物为何物,由于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所持观点,消费者并无检测报告证明异物有损人体健康,食用后也未造成身体不适。同时双方均未履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河下分局未对肯德基店方进行处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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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j$ l! k【典型案例】6 “老鞋匠”挂羊头卖狗肉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消费者投诉钦工镇衡河路“老鞋匠”出售的鞋子无“老鞋匠”logo,来电希望对店家挂老鞋匠牌未卖老鞋匠鞋行为进行查处。
. p$ }9 j/ u* L# e3 ^' o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市监局钦工分局工作人员前往鞋店了解情况,发现该店确实挂有“老鞋匠”的门牌,没有卖“老鞋匠”牌子的鞋子,经过工作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店主立即拆除了“老鞋匠”门牌。分局工作人员将处理情况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理解。5 h1 K6 ~5 V* q; \% W+ @2 j
【案例评析】 销售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被仿冒企业造成极大损失,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于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6 r& n" {7 _, F7 f【典型案例】7 错把真酒当假酒 【案例简介】 2020年6月,郭先生在钦工镇镇政府西侧100米左右“某超市”花费150元购买一箱牛栏山酒,发现箱子二次封口,认为属于假酒,和商家沟通无果,希望市监部门协调退货。
4 S$ A' }0 q1 O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市监局钦工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联系,该超市称因之前有顾客要买一箱酒时,用相同的酒装了一箱重新封口,后来顾客又不要了,就放在店里,刚好郭先生要买酒就给了他。 当钦工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回复投诉人时,其答复已经自行调解,并撤销了投诉。4 |- r. [8 n; r4 \6 F5 }
【案例评析】 当你遇到消费纠纷时,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当协商不一致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当发现商家销售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过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法行为时,应该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 h4 e3 Y+ g. c* {2 P! H" {
【典型案例】8 商家必须严格执行“三包”期限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9日,张女士反映其于2019年10月在施河镇某家用电器商店花费3500元买了台电视机,现在电视无法观看频道,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如果维修就需要支付维修费用。协商未果,张女士投诉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施河分会。
( L% I s5 t& _+ [( F% f$ m7 L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耐心调解,商家与厂家售后联系后答应提供一次免费上门检修服务,经检修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故障,消费者需要付费维修,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则免费更换零部件。双方对维修方案表示满意,后来检修人员上门发现是消费者误操作,锁定了一个程序,导致电视机无法打开。+ M1 ~) U1 ]& W( e. Y( ^
【案例评析】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 q/ C C" x/ ~7 y【典型案例】9 如此美容店 【案例简介】 消费者王某投诉称:自2013年2月底起,在某美容店办理了面部基础护理半年卡2000元,当年6、7月份买了一套塑身黑色形体内衣6500元(此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十倍上下),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花费人民币总计186460元。 据了解,王某曾因车祸做过脑部手术,有轻微的抑郁、焦虑、燥狂等情绪方面的症状,并有医院就诊证明。
- N- G3 t4 T, o# F6 H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消费者是事故后遗症的精神病患者,并且案值较大,区消保委一方面与卫健委联系请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分析经营者是否有非法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另一方面请市监局出面调查其是否有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请商务局出面调查其是否有违规使用预付卡的问题。 在了解相关部门处理的基本情况后,区消保委直接约谈了经营者,严肃指出:1、美容店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虽然现场没有抓到非法行医的行为,但从消费者的投诉材料来看,这种情况应该是存在的,而且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查获了一台治疗仪,涉嫌非法行医;3、美容店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夸大宣传,过度解读其保健品、美容、健身等功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在消费者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恶意让其办理了四、五张信用卡,透支消费。 经反复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退还并赔偿投诉人王某10万元。消费者表示以后不再与经营者发生经济的纠纷,该投诉就此了结。
, \& Y' s$ k _: y5 u7 D2 ^2 X: w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美容店确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你的双眼,平时多看看普法宣传,有疾病去医院,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 ( S+ Z+ W/ i( d, Z3 e* j
【典型案例】10 小区物业收费必须合法 【案例简介】 2019年9月2日,区消保委接到某花园小区业主李某某投诉,称淮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在其小区多年违规乱收取多种物业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业主反映多次也不能解决问题,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区消保委联合区市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展开调查。
3 F% {+ f% ~' n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该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在没有接受相关方委托的情况下,从2013年6月份开始收取公共能耗费,标准为150元/年,没有进行公开合理分摊。 2、从2013年6月份开始收取业主装修押金,标准1000元/户。押金均未退还,而是用于抵充物业费和公共能耗费。 3、从2016年6月份开始超过备案范围一次性收取高层业主对讲门铃维修费100元/户、装修管理费100元/户、装修电梯运载费200元/户。小区物业公司在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综合协议文件书中虽然约定对讲门铃一次性维修费100元/户是自愿交纳的,但是该公司将此项收费公示时未标明为自愿。 4、从2013年6月份开始一次性超过备案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0.5元/平方米,从2016年6月份开始超标准收取部分高层物业费0.2元/平方米/月。 5、在未受区环卫处委托的情况下,从2013年6月份开始超过备案范围收取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36元/年。 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上述价格行为均属于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直到2017年11月2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还收取业主成某某自立收费项目对讲门铃维修费、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运载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该业主物业费0.2元/平方米/月,装修垃圾清运费0.5元/平方米;收取未公开合理分摊公共能耗费150元;收取自立收费项目垃圾清运费36元;收取装修押金1000元抵充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未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立即改正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还所有业主多收的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先后两次提供承诺书,表示拟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0 q: `" T' o# l7 Y; ^. k* |' @
【案例评析】 我们提醒物业公司: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必须合法。尽管小区部分业主有实际欠费的事实,但业主欠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可以乱收费。 我们提醒小区业主:要有维权意识,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的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维权。同时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交的费用要交,同时要保管好收费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