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贷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 S0 c# F+ b9 ~. {6 } 二、转贷条件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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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贷额度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转贷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转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转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二)转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转贷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三)转贷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
(四)转贷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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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贷期限
转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 r0 S4 T& m" q- ^) n4 g 五、转贷材料
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证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四)贷款银行签章的当月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 }: S1 E) X. _: I7 ?9 P* B# @ 六、转贷程序
(一)转贷申请。借款人申请转贷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转贷证明材料。
(二)转贷审批。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签订合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并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或贷款担保手续。
(四)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人的借款款项以转账方式转到原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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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担保
(一)房产抵押加保证。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由住房贷款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二)房产抵押加保险。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综合保险。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8 U5 b: F: z4 ~, C0 ~' g5 C 八 、其他规定
(一)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还款方法、还款方式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